川菜工业化四川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
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川菜工业化四川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四川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四川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为保证“工程中心”科研任务顺利开展,加强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确定实行“公平公正、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有条件进行川菜工业化相关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
第三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在四川省教育厅指导、det365在线平台领导下,由“工程中心”具体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工程中心”每年年初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的制定由“工程中心”向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之后,经“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发布。
第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选题主要围绕川菜工业化过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现实问题和热点问题等来确定。
第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设立招标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立项数目视当年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工程中心”。申请者须填写《川菜工业化四川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与申报。
第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一个项目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报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项目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人已有工程中心在研项目且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本“工程中心”项目。
第九条 “工程中心”对开放基金项目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开放基金项目进行评议,择优资助。评审结果在“工程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由申请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签署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经费根据项目类别按不同方式拨付。其中招标项目和重点项目第一次以项目负责人立项责任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50%;第二次以项目执行情况为凭,拨付余款;一般项目一次性拨付。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项目研究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其中,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科研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0%。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财务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妥善保存经费开支账目和凭证,以备审查。
第十四条 因故撤销的开放基金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工程中心”核销。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研究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实行抽检制度。“工程中心”按照研究计划进行项目抽检,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工程中心”负责招标及委托项目的直接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受工程中心委托,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开放基金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开放基金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项目组按时并高质量完成项目研究。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工程中心”审批:
1.改变项目名称;2.变更项目负责人;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6.变更项目管理单位;7.其它。
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须严格按照签署的项目任务书要求执行。结题验收需提交如下资料:
1、验收申请表;
2、验收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3、附件资料: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明细账、成果支撑材料。“工程中心”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书面告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研究者所在单位和本“工程中心”共享。研究论文及其他成果须明确标注“川菜工业化四川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否则“工程中心”对项目研究成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可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延期,对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或延期申请的项目作终止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按原渠道退回已支出的资助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川菜工业化四川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川菜工业化四川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