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学校直接从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率是反映预算执行进度的指标,指已执行(不包括未核销暂付款)的预算经费占全年预算经费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全年预算经费包括上年结转到本年的预算经费及当年安排的预算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负责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校内各单位。
第五条 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必须贯彻“科学规划、落实责任、突出效益、安全合规”的原则,切实保证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预算执行单位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整体预算执行工作的总责任人;分管(联系)校领导协同推进分管(联系)单位、分管项目的预算执行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人,对项目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将当年财政资金预算执行任务分配到校内各单位。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下达各单位财政资金预算通知书,预算资金到位后及时建账,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对各单位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加强财政政策宣传,对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等内容进行专题业务指导和培训;完成学校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各类采购项目政策指导、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备案、实施采购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建设与启动。各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预算的要求,提前作好项目库建设,保证有足够的项目入选上级主管理部门的项目库,争取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对已批准的项目预算,一经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由财务处向各单位下达用款通知,各单位应及时布置和启动。
第十条 预算编制与安排。每年9-10月份,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进行可行性论证,如实申报下年度财政资金预算需求。
第十一条 预算下达。对每年年初下达的预算指标,学校原则上应在当年1月底以前下拨,年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应在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指标当月下拨完毕。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的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在预算的执行中,严格依据批准的预算,不得超支,财务处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超均衡用款的,实行警示或暂停用款。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进度公开。每年从4月份起,财务处按季度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学校领导、各预算执行单位进行通报,满足各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各类财务数据分析决策的管理需求。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务处按照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定期向学校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对未按期完成项目时间节点任务的单位、项目年底收回预算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并针对年度资金使用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下年度的财政资金预算拨款中给予适当的追加或核减。
第十六条 学校的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高等学校内部审计规范》等规定,对财政资金预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det365在线平台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试行)》(川旅院〔2018〕1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