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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365在线平台工会经费审查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5-07[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五条 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六条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学校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 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经审会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九条 经审会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

经审会由3名成员组成。经审会委员中应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经审会委员。

第十二条 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工会审计职责

第十五条 经审会对学校工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对外投资情况;

()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四章 工会审计权限

第十八条 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经审会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

第二十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有权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第五章 工会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根据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经审会的要求,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每年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进行1—2次审计。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对相关事项实施审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审计评价,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经审会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将经审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学校工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经审会。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省教科文卫工会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

第三十一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审会应当每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审会对办理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复审、审计回访等,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经审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应当听取经审会的审计结果报告,按照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三十六条 经审会主任参加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参加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经审会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安排经审专用经费,纳入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度至少组织1次培训学习。根据工作实际,编发经审工作简报,并积极开展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理论研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应当支持经审会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审计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实施工会审计人员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审会根据情节轻重,向学校工会提出批评、处罚或者处分等建议,学校工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

(六)阻挠工会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一条 工会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相关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