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工会财务 >> 正文

det365在线平台工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5-07[来源]: [浏览次数]: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一条 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二)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拨缴经费收入台账、各种辅助登记薄等。凡设在业务部门、基建部门和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表、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各种债权债务明细账,都是会计账薄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保持完整。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和上级工会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各类汇总表,对下预、决算批复,经费收缴情况表等。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对预、决算的批复及经审会或社会审计、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也包括在内。

(四)其他类: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如: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等。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中心工作整理上报的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所明确的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电算化软件数据资料、程序资料等及存贮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第三条 工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部门报告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报管。

第四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起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类。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及时打印纸质资料,按要求归档。

现金、银行日记账每月打印。

记账凭证每月打印一次。

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每年打印一次。

会计报表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编报时间打印。

存放会计文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的磁盘、光盘等,保存时间参照纸质档案。

第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工会法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工会法人。

第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财政部、国际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