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365在线平台2019学生管理手册修订汇总

作者:时间:2020-05-08

 

一、国家有关规定. 1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

2.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2

二、教学管理规定. 31

1.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32

三、日常教育管理规定. 46

1.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47

2.det365在线平台学生日常工作程序. 53

3.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57

4.det365在线平台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66

5.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修订). 81

6.det365在线平台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的处理办法. 87

7.det365在线平台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90

8.det365在线平台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条例. 101

9.det365在线平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实施办法  104

10.det365在线平台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109

11.det365在线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12

12.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20

13.det365在线平台新生报到绿色通道和学杂费减免实施办法. 126

14.det365在线平台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暂行办法. 128

15.det365在线平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132

16.det365在线平台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申请审批流程  133

17.四川旅院学院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140

四、公寓管理规定. 141

1.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公寓管理细则. 142

2.det365在线平台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147

3.det365在线平台“优良学风班级、优良学风寝室” 评选办法. 149

4.det365在线平台“星级寝室、标兵寝室”评选方法. 151

 

 

一、国家有关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

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9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

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

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

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9 1 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二、教学管理规定 


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 2017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det365在线平台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有正当理由申请暂不入学者,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暂不入学者,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凡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填写《det365在线平台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由教务处开具《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持此通知书于次年新生报到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教务处批准,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出的康复证明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准时到所在二级学

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缴清有关费用和履行相关手续,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方可取得继续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因学籍异动(休学、降级)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普通本科(含职教师资班)学制为 4 年,最长学习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6 年,休学创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为9 年。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提前或延缓毕业。

学生如能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者,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论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实际时间的长短,毕业时均为 4 年制本科。最长学习年限满后,仍未修完规定的最低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第八条 普通专科(含对口高职)学制为 3 年,最长学习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5 年,休学创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为 8 年。

五年转录高职学制为 2 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4年,休学创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为 7 年。

普通专科(含对口高职)和五年转录高职不提前毕业。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论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实际时间的长短,毕业时均为 3 年制或 2 年制专科。最长学习年限满后,仍未修完规定的最低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及学业预警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实践性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方式分为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论文、现场测试、实践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考试课程有平时考核(含作业、提问、口试、单元测验、实验报告等)和期末考试。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考核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构成该课程的最终成绩。

考查课程以学生的平时成绩、阶段性测验等综合评定课程的最终成绩,一般在课程结束时完成。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记分,也可按五级记分制和两级记分制记分。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准时到课,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任课教师及所

在二级学院请假。

学生旷课累计时数超过某门课程(含实践性课程和实践性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三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及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得缓考。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在考核前出具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填写《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缓考申请表》,经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凡因疾病无法提交缓考申请者,应在考试后的三日内补办)。缓考课程的考核安排在补考时进行。

第十五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 零分记,并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并按det365在线平台考试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该课程不参加补考,只能在处分撤消后于毕业前一学期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和活动者,经教务处审核,由公共体育教研室安排保健活动或其它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学生如对分数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理由。经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进行核查。经复查,确系评定有误应更正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该学分在学生学籍档案中以课外创新奖励项目为课程名、以优秀成绩和对应的学分数记载。

学生因休学创业,所获得学分按照det365在线平台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休学创业时间满一年的,认定课外创新实践学分 4 学分,同时认定教学计划内《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2学分。

第二十条 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可根据其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认定为通识必修课或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业预警制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修课(通识必修、专业必修、专业选修)未能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所给予的学业预警提示,并做出相应学籍处理的制度。

学业预警在每学期补考工作完成后,按《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学业预警制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补考、重修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与选修两类,各类

课程和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见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具体规定),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按规定的选课方法选课。学生通过选课,可获得课程的修读资格(学习和考核资格)。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原则上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学习条件,学习能力,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个别学习成绩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累计课程考试的平均学分绩点(GPA≧3.0]可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开设的课程,并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或办理了缓考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成绩均以60分记入成绩表,获得相应学分,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缓考课程随补考进行,成绩按初修正考成绩计算方式得出综合成绩记入成绩表,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补考不合格的课程或缺考(包括取消考试资格者)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可继续申请重修。

学生对自己已修已考的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来获得更好成绩。

第二十七条 通识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补考,不重修,可另选。

第二十八条 重修课程的学习随下一年级进行,采取跟班教学和组班教学的形式修读。课程考核合格,按考核成绩计入成绩表,并注明重修字样,学分按原课程学分计算。

第二十九条 课程重修办理: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教务管理系统中报名,缴纳重修费,领取重修听课证,持听课证上课。凡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因各种原因而引起的课程重新学习以及毕业论文(设计)重做等,应按规定学分收费标准交纳学习费用。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治疗、休养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要求休学,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

面申请,填写《det365在线平台学生休学申请表》,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它原因申请休学须详细叙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休学以1年为单位计算,若遇特殊情况,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1 年,但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第三十三条 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提供创业相关的证明材料,首次休学以 3 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2 年,但累计不得超过 5 年。

休学创业学生可更具实际情况提前中断休学而复学,但要以 1 年为单位。

第三十四条 创业休学和其他情况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 5 年。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三十六条 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应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实习期满后 2 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学期开学之初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复学;

3.因到国际组织实习保留学籍的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复学;

4.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持相关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复学申请表》,报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5.教务处根据休学、保留学籍后学生学业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及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达到退学等级者;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学生,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填写《det365在线平台自动退

学申请表》,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本人未到校,但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按相关规定报送情况,由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代为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各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教务处将退学决定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

手续离校

2.退学学生学习年限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留退学和取消学籍学生已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生重新参加招生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对照现行的培养方案,可对已修课程的学分进行认定。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八条 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4.学生复学时因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原专业已撤销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det365在线平台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

1.专科转入本科者。

2.艺体专业转入非艺体专业者,或非艺体转入艺体专业者。

3.对口和五年高职专科专业转入普通专科专业者。

4.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要求者。

5.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求,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det365在线平台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者;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4.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者(五年一贯制、专升本);

5.应予退学者;

6.休学期间者;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四条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四川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就读,完成学业。

第五十五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手续之前,一律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及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经学校审核,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如获得的总学分低于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但又高于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的 70%,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如获得的总学分低于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的 70%,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学满 1 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有效的学习最长年限内,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年限而结业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毕业时未达到授位条件,但符合《det365在线平台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补授位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可申请补授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9 1 日起实施。原《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川旅院〔201314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日常教育管理规定


 

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 2017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具有崇高的理想,努力成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旅游业等生产服务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热爱学校,热爱专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学会与同学友好相处,相互关心,共同进步;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我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控。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在法规、校规校纪许可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严格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九条 有关学生的入学与注册,学制与修业年限,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及学业预警,课程的选修、补考、重修、休学、保留学籍、复学与退学、转专业与转学的具体规定,详见《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学校相关规定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成立学生社团,有关学生社团的具体规定,详见《共青团det365在线平台委员会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编造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det365在线平台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制度,具体规定详见《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公寓管理细则》。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det365在线平台优秀学生奖励办法》,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个人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建立相应的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有关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的具体规定,详见《det365在线平台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校办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就业(创业)实习指导中心主任、保卫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有关学生申诉的具体规定,详见《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9 1 日起施行,原《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管理规定》(川旅院〔2013157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det365在线平台学生日常工作程序

为使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学生服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现将以下学生日常工作的基本程序规范如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每年 9 月)

班级开展综合测评并排名个人申请班级评定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公示学生处核准学校发文表彰。

二、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定程序(每年 11 月)

二级学院民主评议并推荐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公示学校发文表彰。

三、校级先进集体的评选程序

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处、校团委审核学生处、校团委公示学校发文表彰。

四、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每年 11 月)

班级评议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公示学校发文表彰。

五、专项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程序

班级民主评议并推荐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学生处审核

学校发文并表彰。

六、纪律处分程序

1.记过(含)以下处分

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学生处审核批准学校发文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或家长。

2.留校察看处分

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学生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或家长。

3.开除学籍处分

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学生处审核校长会议决定学校发文二级学院送达学生省教育厅备案。

4.考试违纪的处分

监考教师提交违纪情况登记表教务处核实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教务处决定(开除学籍的报校长会议批准)学校发文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或家长。

5.实习违纪的处分

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教务处批准(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须报学校领导及校长会议批准)学校发文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或家长。

6.解除纪律处分程序

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书面意见解除处分审批部门审批学校发文二级学院送达学生

七、学生退学处理程序

1.自动退学

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并发出退学通知二级学院通知家长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2.违反学校纪律的退学处理

二级学院提出违纪处理书面意见教务处、学生处、就业(创业)实习指导中心按权限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或家长省教育厅备案。

八、申请休学和复学的程序

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

九、学生申诉程序

学生提交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反馈申诉处理结果。

十、学生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2 天以内:

学生申请辅导员审批二级学院备案。

2.2 天以上 1 周以内:

学生申请辅导员核实二级学院审批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3.1 周以上 2 周以内:

学生申请辅导员核实二级学院复核教务处批准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十一、擅自离校不归的处理程序

1.一日不归,辅导员调查处理。

2.两日不归,辅导员报告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调查处理并与家长联系。

3.三日不归,辅导员报告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调查并与家长联系,报学生处、保卫处。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寻找,保卫处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4.擅自离校不归超过 15 天,学校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无法通知家长时告家长所在地派出所、街道、乡村等协助通知家长。


 

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结合我国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从德育、智育、文体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定量考核,综合成绩由上述几方面得分按比例合成,总分100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测评成绩=德育得分(20%)十智育得分(70%)+文体得分(10%)。

第二章  综合测评项目和评分方法

第三条 德育(比例为20%

德育得分=(思想品德量化考核基本分80+附加分)×20%

德育最高得分为20分,超过20分按20分计算。

1.思想品德量化考核基本分

1)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共设五项,每项20分,总分为100分(另附考核表),其分项说明如下:

A、政治态度: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关心时事政治,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思想进步,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B、道德修养: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尊重同学、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助人为乐、诚实守信。

C、集体观念:关心集体、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有集体荣誉感,维护校园环境。

D、学习与能力:有明确的学习目的、良好的学习态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E、劳动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认真完成寝室卫生值日,热心义务劳动。

2)各项评分标准如下:

综合印象:            一般  

可得分数:1618  1416  1214  1012  10分以下原则上思想品德量化考核基本分在90分及以上的学生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90分及以上为优秀)。

3)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院特点制定详细的量化考核细则,交学生处备案。

4)考核办法

A、思想品德量化考核由各二级学院指导并协助辅导员组织实施。考核的基本分由教师(辅导员、导师)与学生代表分别进行考核,比例为:教师占60%,学生占40%,考核结果应在考核后一周内向全班公布且无异议(未经公布的考核结果无效)。

B、学生代表由9人组成,其中班长、团支书必须参加,其余7人由全班民主推荐产生,凡在该年度内受过通报批评及警告处分及以上者,不能进入考核组。

2.德育附加分

1)凡获得以下荣誉称号者均可加分(分/次)

A、省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个成员    +4

B、市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个成员    +3

C、校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个成员    +2

D、受省、市、校、学院表彰的先进个人

省级 +4     市级 +3      校级 +2      学院级 +1

E、受学校通报表扬者        +2

F、受学院通报表扬者        +1

同一年内,同一内容多次获奖者,取高限分,不累加。

2)凡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的按下列情况加分:

A、学生干部的加分必须严格掌握,真正地与考核结果挂钩。担任学生干部包括寝室长、班委、团支委、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学生组织等,工作尽职尽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凡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的,可加2分;定为良好的,可加1分;定为称职的,可加0.5分;定为不称职的不加分。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寝室长、班委、团支委、学生党支部委员、二级学院学生会、二级学院团总支的干部进行考核;宣传部、学生处、校团委对校级学生干部进行考核。

B、担任校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含副主席等职务),在干部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担任校级学生组织部长(含副部长等职务)、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团委会主要负责人(含副主席等职务),在干部加分基础上再加1分。校报记者、广播站播音员、校新媒体中心编辑参照校级学生干部加分。

C、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在每学期工作结束,由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每人加0.51分。

D、同时担任几个职务的不累计加分。

3)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扣分(分/次)

学院通报批评           -0.5

学校通报批评             -1

警告处分                 -3

严重警告处分             -5

记过处分                 -7

留校察看处分             -9

受治安处罚者            -12

有不文明言行,被纪检纠察处理一次   -1

无故不参加军训          -2

一种错误同时受几种处罚的,原则上扣高限分,不累加。

第四条 智育(比例为70%

1.智育得分=(学期课程成绩平均分+附加分)×70%。(公选课除外)智育得分最高分为70分,超过70分以70分计算。

2.智育附加分

1)取得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科研成果(分/项)

国家级              +15

省部级               +8

                 +6

                 +4   

2)在正式出版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分/篇)

核心期刊                 +6

一般普通期刊             +3

全国性报纸               +3

地方部门办的报纸         +1.5

3)在学术论文(设计)评选中获奖(分/篇)

国家级:一等  +12      二等  +8      三等   +4

省部级:一等   +8      二等  +5      三等   +3

  级:一等   +6      二等  +4      三等   +2

  级:一等   +4      二等  +2      三等   +1    

4)在学习、专业技能竞赛(包括科技、课程、实验技能等竞赛)中获奖(分/次)

国家级:一等   +8       二等  +6       三等    +4

省部级:一等   +6       二等  +5       三等    +3

  级:一等   +5       二等  +4       三等    +2

  级:一等   +3       二等  +2       三等    +1

学院级:一等 +1.5       二等  +1       三等  +0.5

5)外语能力:非外语专业的学生通过国家大学外语三级考试,当学年加1分;通过四级考试,当学年加2分;通过六级考试,当学年加3分。加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

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当学年加1分;通过专业四级考试加2分;通过专业八级考试加3分。加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

6)计算机应用能力:非计算机、信息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级当学年加1分;以后逐级考核合格递加1分。

计算机、信息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级当学年加1分;以后逐级考试合格递加1分。

7)普通话水平测试:通过二级乙等当学年加1分;以后逐级合格递加1分。

8)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能力:通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技能、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当学年加1分。

因同一内容多次获奖者,原则上取高限分,不累加。

第五条 文体(比例为10%

文体得分=(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文体附加分)×10%。文体最高得分为10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算。

1、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折算标准:优为90分,良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未考一律作零分计。

2、文体附加分:

1)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奖,均可加分:

国家级:一等     +10      二等    +8      三等     +6

省部级:一等     +6       二等    +5      三等     +4

  级:一等     +5       二等    +4      三等     +3

  级:一等     +3       二等    +2      三等     +1

学院级:一等   +1.5       二等    +1      三等   +0.5其中:

A、在体育竞赛中因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内多次获奖的,取最高分,不累加。

B、校运会上,团体项目取得前三名的(田径运动会团体总分除外),该团体每个成员 加1分。

C、校级体育竞赛活动指校田径运动会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比赛。

2)在各种文艺竞赛中获奖均可加分。

国家级:一等   +10        二等  +8       三等     +6

省部级:一等    +6        二等  +5       三等     +4

  级:一等    +5        二等  +4       三等     +3

  级:一等    +3        二等  +2       三等     +1

学院级:一等  +1.5        二等  +1       三等   +0.5    

其中:

A、在文化艺术活动竞赛中因同一类别(包括文娱表演类、辩论演讲类、书画摄影类等)在同一年内多次获奖的,原则上取高限分,不累加。

B、集体获得各级奖励的,其主要成员按照上述(2)条标准加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评时间在每年3月和9月进行。

第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采取自我测评、班级组织测评、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小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每个学生按统一表格要求,在二级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实事求是地自测并填写各项分数,交测评小组审议。

2.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导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的任务是:建立考察记录簿、核准各项分数,修正出现的错漏,汇总测评成绩。

3.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在公寓内的各项记录,每月将详细情况报年级辅导员。

4.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并由其牵头成立包括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导师及学生代表在内的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小组,对测评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审核。

5.辅导员指导各班的综合测评工作,向全体学生公布综合测评结果,认真组织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填写学生学期测评登记表,经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学生处、宣传部、校团委等部门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将校级学生干部、社团骨干的表现情况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考核资料和有关分值。

第九条 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者,应从公布之日起十天内集中向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反映,由二级学院和学生处负责审核,若有错误,应及时纠正。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另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10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教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学期各二级学院应将各年级的综合测评结果分专业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序(当出现综合测评成绩相同时,德智体三项附加分总分高者居前),名单汇总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作为以下各项工作的主要依据:

1.作为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奖助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其他奖助学金的主要依据。

2.作为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优秀毕业生的依据。

3.作为推优入党、推荐专升本的依据。

4.作为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主要依据。

5.作为安排实习、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外出实习的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完成当学期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det365在线平台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det365在线平台学习的各类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要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追究违纪责任时,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减轻处分:

(一)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承认错误,或主动向受侵害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的。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线索,帮助学校及时、准确查清事实真相的。

(三)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核实的。

(四)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较差或对所犯错误拒不认错的;

(二)采取串供、作伪证等其他非正当手段逃避所犯错误和纪律处分的;

(三)阻止证人作证、采取其他手段阻碍调查或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第七条 共同违纪的,按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作用给予相应的处分。有组织、有领导的共同违纪,起主要作用者,承担共同违纪的全部责任;其他成员按其所起作用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设置为 6—12 个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 6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视学生违纪情节轻重处分期限为 6 个月或 12 个月。

第九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到期按本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的,视其情节、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党的民族政策,蓄意挑起事端,引发民族矛盾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从事违纪、违法行为者,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传播有害信息或虚假信息,影响稳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恶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手机等途径侮辱他人、诽谤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牟取非法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六)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被司法机关追究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处理,未被司法追究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组织开展违法、违纪、违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社团负责人和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对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必须的法律程序,擅自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构成刑事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处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除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中持刀、动刀者一律开除学籍;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两人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双方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采用罚跪、煽耳光、辱骂等方式侮辱、摧残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的处分。

(四)聚众群殴,后果较轻的,给予为首者、主要参与者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其余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为首者、主要参与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其余参与者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指使、授意、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六)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后以私了名义索要财物等,给予为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余参与者记过(含)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及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酗酒并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屡教不改或聚众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肇事、打架斗殴者,比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物,构成刑事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物品价值人民币 200 元以下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物品价值人民币 200 —500 元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记过处分。

(三)偷窃物品价值人民币 500 元以上,除追回赃款、赃物外,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诈骗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物,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属于盗窃未遂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七)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按照偷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公寓、食堂、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哄抢、摔砸、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伤害、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撕毁公告、墙报、标语,或在公寓、教学楼等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张贴者,以及未经许可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散发传单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私自调换、占用、转让寝室床位、或者私自在公寓内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等,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或在公寓楼道内倒水、倒垃圾,或随意从教室、公寓等向外泼水、扔垃圾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擅自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明令禁止的凶器、以及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带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在休息时间喧哗打闹、开展娱乐和体育活动,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擅自在学生公寓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他人留宿异性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除限期搬回学校外,给予警告处分;经劝阻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违规电器,除没收相关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无故不假晚归和不假外宿者,参照《det365在线平台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的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十一)擅自翻越围墙、大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二)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四)男女学生交往中行为不当、有损社会公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有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殴打教职员工或者以各种形式侮辱教职员工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含)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各项活动(包括早操、早晚自习、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的以旷课论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了免听课手续的学生除外)。旷课学生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或连续不假出走 2 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或连续不假出走 3-4 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或连续不假出走 5 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或连续不假出走 6 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以上或连续不假出走 10 天,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在计算不假出走天数时,节假日除外。

第三十一条 在毕业实习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按照学校毕业实习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

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其自处分生效之日至处分解除生效之日期间的一切评奖和评优资格。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并批准。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四)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调查处理。

(五)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核查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学生违反毕业实习管理规定,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核查并提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建议,报经学校审批。

(七)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保卫安全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三天内,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管辖权限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分意见。

(二)相关职能部门按违纪处分审批权限,作出处分决定。

(三)二级学院告知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校发文公布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五)处分决定送达学生。

(六)处分决定进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确有违纪行为,人证、物证确凿,事实清楚,本人拒不承认的,学校可依据事实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及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文件的送达,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三十九条 违纪处分决定送交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并作出决定,或提请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和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个月。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或学生认为学校或其教职员工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校办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就业(创业)实习指导中心主任、保卫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五条 受到学校开除学籍以下处分者,处分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未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受处分学生写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并填写《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二级学院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材料的 5 日内,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材料的 7 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处理决定。

(四)学校发文公布对违纪学生的解除处分决定。

(五)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学生。

(六)解除处分决定进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申请解除处分未通过者,可在 3 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四十九条 解决处分决定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曾受处分的基本情况、解除处分的事实及依据等必要内容。

第五十条 解除处分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解除处分文件的送达,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解除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7 9 1 日起施行,原《det365在线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川旅院〔2013167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


 

附件:

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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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

 

 

 

 

 

 

 

 

 

 

及处

 

 

 

 

 

 

 

 

 

 

分期

 

 

 

 

 

 

 

 

 

 

的实

 

 

 

 

 

 

 

 

 

 

际表

 

 

 

 

 

 

 

 

 

 

现(申

 

 

 

 

 

 

 

 

 

 

请人

 

 

 

 

 

 

 

 

 

 

填写,

 

 

 

 

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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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意见

 

 

 

 

 

签名:

加盖公章处

 

 

 

 

 

 

 

 

解除

 

 

 

 

处分

 

 

 

 

审批

 

 

 

 

部门

 

 

 

 

意见

 

 

 

 

 

签名:

 

加盖公章处

 

 

 

 

 

 

备注:交表时附上本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

 

 

 

本表一式三份,二级学院、解除处分审批部门、学生本人各一份。学习、考试、实习类违纪处分的解除,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其它类违纪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负责审批。


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及其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教育部 2017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对学校或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校办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

(四)对学校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因违反校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

(二)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三)被退学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充完备,过期不补的视为不再

申诉;

(三)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5 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15 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五)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代理要求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小组一般由 3 5 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作

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领导不能担任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复查工作: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进行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听取申

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有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有下列两类: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并作出决定,或提请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采取听证程序来进行复查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直接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以公告方式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的送达,由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学生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停止复查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进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讨论,作出复查结论并将申诉处理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9 1 日起施行,原《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川旅院〔2013165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det365在线平台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学生的行为引导和管理,强化校园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学生安全事件发生,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公寓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det365在线平台的校内住宿学生。学生公寓属于校园公共场所,所有det365在线平台的在校学生均应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并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大门制度。具体时间由学校按照季节、节假日、周末或学校重大特殊情况等统一规定,由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告之全校师生并按要求执行。

第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和住宿管理规定。在学校规定的归寝时间前半个小时,学生应回到公寓刷卡进入寝室准备就寝。归寝后任何学生不得再无故外出离开公寓。在学校规定的归寝时间后回公寓的学生,视为晚归。

第五条 学生无故晚归、无故夜不归宿,均属违反学校纪律。

第六条 学生确因疾病需要紧急外出就医者,经公寓管理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外出。

第七条 学生有特殊情况(如教学实习等)造成长期晚归的,需将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同意的证明材料以及家长同意书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及校内有关部门不得以勤工助学等理由要求学生加班导致晚归。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在校因学生活动等公事导致晚归的,须在晚归检查时出示假条。

第十条 因临时特殊情况造成晚归的,必须向学生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辅导员签字,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鲜章),由学生处视情况进行处理。补交晚归证明材料的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事发后两日。

第十一条 所有晚归的学生,必须在公寓门卫值班室处进行身份识别,并如实填写《学生晚归登记表》。恶意不填写真实信息的学生,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滞留校外不归。凡因此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学生归寝情况,并针对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学生因不归寝发生安全事件。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健全措施,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公寓大门进出登记制度,认真甑别校外人员,确保学生公寓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违纪的处理

(一)一学期内无故不假前两次晚归者,由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口头警告。

(二)一学期内无故不假第三次晚归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由所在二级学院酌情考虑其本年度内的相关评优资格,并以信函或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家长。

(三)一学期内无故不假第四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本年度内一切评优资格,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以信函或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家长。

(四)一学期内无故不假第四次及以上晚归者,依次加重处分,直到开除学籍。

(五)一学期内无故不假第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由所在二级学院酌情考虑其本年度内的相关评优资格,并以信函或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家长。

(六)一学期内无故不假第二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本年度内一切评优资格,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以信函或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家长。

(七)一学期内无故不假夜不归宿累计达三次及以上者,依次加重处分,直到开除学籍。

(八)因晚归冒名登记、拒不登记刷卡、无理取闹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晚归违纪的情况,由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公寓管理中心在上班时间及时报送学生处;学生夜不归宿违纪的情况,由所在二级学院在工作时间及时报送学生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情况的处理,参照《det365在线平台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公寓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det365在线平台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高等教育法》精神,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者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教育部 2017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将给予相关处理,同时取消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四条 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学生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励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励获得者名单。学生处及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奖励评审部门,组织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评审小组由 3—5 人组成。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八条 在校全日制统招生可参评以下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社会资助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评定以下若干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

2.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3.大学生年度人物

4.优秀实习生

5.优秀毕业生

6.优秀共青团干部

7.优秀团支部书记

8.优秀共青团员

9.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0.优秀青年志愿者

11.优秀社团会长

12.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13.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二)集体荣誉称号

1.优良学风班级、优良学风寝室

2.星级寝室、标兵寝室

3.活力团支部

4.先进团支部

5.优秀学生分会

6.优秀青年志愿者分队

7.星级社团

8.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第十条 学校设立以下单项奖励

(一)学术成就奖

(二)竞赛活动奖

(三)创新发明奖

第四章  奖励的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主要在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评定。时间为每年 9 月份。

(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详见《det365在线平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我校主要在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评定。时间为每年 9 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办法详见《det365在线平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二)国家助学金的实施办法详见《det365在线平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全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 9 月。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详见《det365在线平台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

(一)社会资助奖学金是指由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以鼓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能力而设立的奖学金。

(二)社会资助奖学金评定办法详见各项评奖细则。

第十六条 个人奖励

(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1.“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中产生;

2.“三好学生评选标准: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国爱党爱校,关心、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2)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师爱校,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所学的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参评学年无补考、重修,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或专业前20%

4)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体育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5)当学年未受到过纪律处分;

6)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 A 级证书者优先,担任校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优先,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优先;

7)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5%,校级学生组织择优推荐,每个学生组织推荐 2—3 人;

8)每年 11 月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评选,学生处负责审核、表彰。

3.“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办法:

1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中最优的学生,表现突出,能起到榜样作用;

2三好学生标兵按年级评选;

3)各二级学院按年级向学生处推荐 1 名候选人,校级学生组织推荐 1 名候选人,学生处进行审核;

4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工作于每年 11 月举行。

4.大一学生不参加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

(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标准: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是非观念明确,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在校、二级学院、班担任干部职务,积极、主动、热心地为同学服务,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地创造性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3)在校、二级学院、班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扎实,深受师生好评;

4)担任各级学生干部一年以上;

5)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巩固,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无补考、重修,当学年未受到过纪律处分;

6)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7)综合测评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前列;

8)各二级学院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 2%

9)校级学生组织按校级团学干部总人数的 20%推荐;

10)每年 11 月前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评选,学生处负责审核、表彰。

3.“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中最优秀的学生,在学生工作中有着突出的表现,且成绩优秀,成为学生干部中的表率;

2)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处推荐 1 名候选人,校级学生组织推荐1名候选人,学生处进行评审;

3)评选工作每年 11 月举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表彰。

(三)大学生年度人物

1.评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未受到过纪律处分;

2)在热爱祖国、敬业奉献、勤奋学习、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热心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突出;

3)参选人事迹应主要集中在评选当年;

4)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个人事迹被校级以上媒体报道的优先评选。

2.“大学生年度人物每年 12 月评选一次。参选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3.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候选人,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四)优秀实习生

评选条件和程序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五)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无补考、重修,至少获得一次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3)大学期间曾获二级学院或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列年级前 10%

4)在校期间未受到过纪律处分。

2.优秀毕业生比例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 3%以内。

3.校优秀毕业生有资格参加四川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4.各二级学院按比例推荐上报,学生处负责审核。

5.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每年 11 月进行,次年 6 月表彰。

6.对毕业离校前考试不合格、实习不合格的毕业生,以及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毕业生,取消其校优毕业生称号。

(六)共青团团内个人荣誉称号的评定办法由校团委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奖励

(一)优良学风班级、优良学风寝室

优良学风班级、优良学风寝室评选办法详见《det365在线平台优良学风班级、优良学风寝室评选办法》。

(二)星级寝室、标兵寝室

星级寝室、标兵寝室评选办法详见《det365在线平台学生星级寝室、标兵寝室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共青团团内集体荣誉称号的评定办法由校团委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单项奖励

(一)学术成就奖

1.学术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加国家、省级科研课题,取得学术科研成果。个人一次性奖励 400 /篇,集体一次性奖励 1000元。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一般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加校级科研课题,取得学术科研成果。个人一次性奖励 100/篇,集体一次性奖励 200 元。

3.创作成绩显著,在国内外有较高层次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多篇作品,个人一次性奖励 50/篇。

4.学术成就奖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处申报,学生处负责审核、认定级别并发放奖励。

(二)竞赛活动奖

学生参加属学工部对应奖励范围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参加竞赛活动前,由各二级学院将竞赛活动方案报学工部审批,获奖但未经审批的不发放奖励。参加竞赛活动后,由各二级学院向学工部申报,学工部负责审批,认定获奖级别并发放奖励。

1.参加国家级科技活动、技能竞赛、文化艺术活动和体育比赛等,获一等奖,个人奖励 800 元,集体奖励 2000 元;获二等奖,个人奖励 700 元,集体奖励 1500 元;获三等奖,个人奖励 600 元,集体奖励 1000 元;获优秀奖,个人奖劢 100 元,集体奖励 800 元。

2.参加省部级的科技活动、技能竞赛、文化艺术活动和体育比赛等,获一等奖,个人奖励 500 元,集体奖励 1000元;获二等奖,个人奖励 400 元,集体奖励 800 元;获三等奖,个人奖励 300元,集体奖励 600 元;获优秀奖,个人奖劢 200元,集体奖励 400 元。

3.参加市级科技活动、技能竞赛、文化艺术活动和体育比赛等,获一等奖,个人奖励 200 元,集体奖励 400 元;获二等奖,个人奖励 150 元,集体奖励 300 元;获三等奖,个人奖励 100 元,集体奖励 200 元。

(三)创新发明奖

1.凡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发明活动,并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证书,学校给予相应奖励。获得发明专利的,个人奖励 600 元,集体奖励 1200 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的,个人奖励 300元,集体奖励 600 元。

2.创新发明奖由申请者向学生处申报,学生处负责审核及发放奖励。

第五章  学生奖励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在个人或班级申请的基础上,经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初评,推荐到学生处、院团委,经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奖励初评结果应进行张榜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三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学年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有补考科目者。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奖励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查。

第六章  申 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二级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在接受申诉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二级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720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det365在线平台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条例

为了适应学分制改革后的新形势、新情况,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艰苦奋斗、积极投身改革开放的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关心国家大事,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好学上进、勤奋刻苦,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能力的提高且当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四)同等条件下,获得校内外重大奖项或为学校赢得较好声誉的学生优先。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特等奖获得者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95分及以上且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须90分及以上(分数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二)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88分及以上且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须85分及以上。

(三)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85分及以上且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须80分及以上。

(四)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及以上且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须75分及以上。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及比例

等级         金额(元/年)        名额(占应参评学生总数比例)

     特等        5000                     1

     一等        1500                     4

     二等         600                    10

     三等         300                    15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对象、时间和程序

(一)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在校内学习期间有参评资格。

(二)在我校住读的成教、自考生的奖学金评定可参照执行。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9月进行。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个人申请 → 学生班级(或年级)评议 → 二级学院审核、公示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 → 学生处复核批准 → 学校发放奖学金、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之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学年内,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含10次)或旷课4次以上(含4次)或病假累计30课时或事假累计20课时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学年内,凡有不及格科目者(含选修课),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不参与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只评选优秀实习生和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奖励200/年;校级优秀毕业生奖励300/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奖励500/年。省级优秀毕业生不重复领取校级优秀毕业生奖金。

第八条 奖学金登记表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学校备案。

第九条 本条例从2017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det365在线平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实施办法

为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高校学生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纪,生活俭朴;

3.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年内包括选修课程在内,均无不及格科目且学年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的排名均在同年级专业前10%(含)以内;

6.同等条件下,获得校内外重大奖项或为学校赢得较好声誉的学生优先。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二级学院评定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031日前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在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无违纪,生活俭朴;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已备案的;

4.家庭经济困难且进入评奖学年贫困生数据库;

5.学年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专业前10%(含)内且无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如其他方面特别优秀的,可以扩展到前30%(含30%),但须提交其他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详细证明材料原件。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参照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编辑器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同等条件下,获得校内外重大奖项或为学校赢得较好声誉的学生优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评定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031日前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在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标准分三个档次,一般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特别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年4000元。资助标准可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当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4.家庭经济困难,且进入评定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5.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第十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评定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院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于每年1031日前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遵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在春、秋两季分两次发放到受资助学生在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det365在线平台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活动管理,确保学生活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活动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地点较集中、由学校或相关二级学院、各类学生社团(组织)等主办或(联合)承办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学生处、保卫处是学生活动的审查批准和安全监督部门,学校其他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实施。

第四条 凡举办学生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有利于学校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严禁举办有悖于现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严格控制尚有争议的活动,严禁在活动中传播不健康的、低级庸俗的内容和信息。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学生参加与专业无关的春游、秋游及各种商业活动。

第六条 学生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七条 学生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保卫处的指导下,确保活动的安全。场地主管部门要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对场地、器材、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提供使用。

第八条 活动主办责任人,在活动前要会同场地主管部门对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如有安全隐患等不准开展活动。待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在审批范围内开展活动。活动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秩序,限制活动人数,严禁携带危险物品、宠物等进入活动场所,对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制止。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好参加活动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活动主办方必须提前 5 天在 OA系统中填写《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离校外出活动申请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条 审批程序:

1.在校内举行的集体活动,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2.在成都市区域内举行的集体活动,属于教学计划范畴的,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务处批准,分管校领导知会,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属于毕业生实习范畴的,须经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务处批准(50人及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其他的学生集体活动,须经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处批准(50 人及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3.在成都市以外任何地方举行的集体活动(毕业实习除外),学生人数在 20 人以内的,由辅导员申请,二级学院初审,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学生人数在 20 人以上(含 20 人)的,由辅导员申请,二级学院初审,报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举办活动期间如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时,举办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制止,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伤员,迅速疏散师生员工,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活动的安全保卫指导和监督工作,必要时派人员参加。主办单位需要保卫处派人参加时,必须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det365在线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80 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保证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建立年级或者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和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指导二级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负责二级学院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政策宣传、咨询,向新生寄送《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四)审核、确认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送的结果;

(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接受并调查处理学生的申诉、投诉,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与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应向全院公布。认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指导班级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

(三)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政策宣讲咨询和评议组负责人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四)审核并公示本院各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定期复查、补充、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六)检查各评议小组的工作,接受并调查处理本院学生的申诉与投诉。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为组长,班长、资助委员为副组长,学生代表(含同宿舍学生)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为7-13人,须为单数。参与本年度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不参加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向全班公布,报二级学院备案并公示。班级评议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本班的评议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讲,审查学生提交的《det365在线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及时掌握学生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对新出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充评议并报学院备案;

(四)受理本班学生的申诉和投诉。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督查小组,由学院资助管理负责人任组长,在各班抽调责任心强,有担当的学生代表为成员。督查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督查小组随机抽查各班级在组织机构、规程及公开、公正、公平方面是否符合要求并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报。

 

第三章  评议和认定条件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类别。

(一)学生本人能够证明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正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

3.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收入较低的;

4.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5.单亲家庭,家庭收入较低的;

6.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单亲,在世父(母)亲无劳动能力;

3.父母双方残疾,家庭收入较低

4.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5.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

6.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一)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二)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沉迷网络,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三)日常生活中有购买高档消费品(专业学习的必备用品除外)、出入歌舞厅或高档餐馆消费的行为;

(四)有抽烟、酗酒或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

(五)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六)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评议认定原则,拉票或笼络他人的;

(七)有与认定条件不相符的其它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

(一)学生填写《det365在线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小组评议

(一)形式审查: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det365在线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情况描述不清、信息不准确的要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仍然要求参与认定的,须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特别说明。原则上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认定。

(二)情况调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家庭收入、日常消费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安排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面谈了解情况,并做好访谈记录;遇特殊情况可开展深入调查,进行家访或函访,也可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或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

(三)认定评议:评议小组成员介绍调查情况,通过充分酝酿和评议,汇总各成员意见,达成一致。确定本班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并在《det365在线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写意见后报送到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对申请但未获认定的学生,辅导员应做好沟通工作。

(四)评议小组会议须到会80%以上成员,会议须由评议小组组长(辅导员)主持,辅导员不能履职时,由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派老师参加并代行职责。会议讨论须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五)评议小组进行认定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调查、评议认定过程中,须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及个人与家庭隐私,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七)若发现评议结果存在认定偏差,应及时纠正。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对特别困难但未申请资助的学生,可由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后直接纳入申报名单评定。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求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应保护学生隐私。学院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实名反映,工作组收到反映的情况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果对二级学院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和投诉。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复核、确认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该学年各项资助评审的主要依据。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情况调查,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可依据调查结果,对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认定评议工作中,申请人和评议组、认定组中的学生成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本学年度评优评奖及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已发放的资金追回,剩余的资金扣发;私自泄露或歪曲散布评议认定会议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认定评议工作中,以班级辅导员、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主体,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按照《det365在线平台辅导员工作条例 》相关条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报学校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det365在线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川旅院〔2013154号)同时废止。


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det365在线平台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资助育人和劳育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岗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其职责是:

()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三)负责审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

(四)解决勤工助学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下设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资助助理委员会。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积极挖掘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整合校内外资源,建立勤工助学基地,积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尽可能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

(二)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三)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开展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资质审查;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法纪教育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八)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固定岗位须在每学年7月由设岗单位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岗位申请时,应明确岗位职责、岗位类型。岗位应以管理型、技术型和服务型为主。各单位应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原则上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OA表单进行申请。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只聘用一名学生。如遇特殊原因,每个岗位可以聘用两名学生,并按要求建档备案。同一工种可设多个岗位。学校按岗按档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鼓励学校各单位自行开发勤工助学岗位并支付报酬,劳动报酬参照学校勤工助学标准。自行解决经费开展的勤工助学工作需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处负责信息发布,并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考核及酬金支付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事项,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考核与培训。勤工助学工作须持证上岗,做好工作记录,核定学生工作量,备存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档案。用人较多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行考核淘汰制。用人单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可予以解聘,并就学生调整情况在当月末或次月初向学生处报送。

第十九条 学生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须提前告知所在用人单位,并办理好离岗手续。学生无故中止勤工助学活动的,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一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从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项目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按月计算和按小时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按月计酬的,劳动报酬分为三档,一档:480/月、二档:360/月、三档:240/月;按小时计酬的,每小时劳动报酬为12元。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学校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核发。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与当月固定岗位劳动报酬一起核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川旅院〔2013158号)同时废止。


 

det365在线平台新生报到绿色通道和学杂费减免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相关国家资助政策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绿色通道是指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的新生资助制度。新生报到时,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下岗工人(父母双方)子女、老少边穷地区特困家庭子女和家庭当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子女,如果确实无力缴清学杂费,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可以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资助。

第二条 缓交学杂费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在学生处官网学生资助专栏的资料下载专区下载填写《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缓交学杂费申请审批表》 →辅导员审查→ 学院领导审核。

第三条 减免学杂费的对象和条件

获省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称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烈士子女和伤残军人子女、父母双亡或双残的家庭的学生。

第四条 减免学杂费的申请材料

1.《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审批表》;(学生处官网下载)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五条 减免学杂费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提交上述第四条减免学杂费的申请材料→ 辅导员审查→ 学院领导审核→ 学生处复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绿色通道入学和享受学杂费减免的学生应勤俭节约,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720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det365在线平台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 号)和《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川财教〔2009184 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期满三年及以上的,其学费由省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财政厅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 号)中规定的 12 个市州的 77 个县(市、区),具体是指: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

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

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

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

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

宜宾市: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

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

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

雅安市:荥经县、石棉县、天全县、汉源县、芦山县、宝兴县;

凉山州: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盐源县、甘洛县、雷波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美姑县、木里县;

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九寨沟县、马尔康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泸定县、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

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巴塘县、乡城县、雅江县、甘孜县、稻城县、得荣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

第五条 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上述区域内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城关镇)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乡镇机关、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地方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本办法中,连续服务是指毕业生首次就业单位为上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三年(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的情形。

第七条 我校毕业生到除四川省外的其他省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请参照工作地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学费奖补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的应予扣除),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奖补计算年限,以其实际学制年限为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申请。申请者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提交申请,申请者应如实、准确填报个人身份、就业单位、学历学制、学费缴纳、国家助学贷款等信息。申请和审批工作每年秋季学期集中办理一次。

(二)就业单位审核。

(三)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州)教育局审核公示。

(四)学校审核。学校教务处审核申请人的学籍信息(毕业时间、学习年限、是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等);财务处负责审核申请人学费缴纳情况;学生处负责审核申请人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等情况。上报工作由学生处完成。

(五)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教育厅,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结算并向地方拨付资金。

第十条 政府学费奖补款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结清的,奖补资金应优先偿还贷款,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则直接发给获奖补学生本人。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由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由高校办理。

第十一条 我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执行依据按照当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det365在线平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助学贷款是由政府贴息,专门针对家庭经济困难且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的大学生及其贷款担保人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方式,用于帮助大学生完成学业,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

办理流程: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生源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持贷款受理证明或二维码到高校报到,并将二维码打印成图片或受理证明交所在班辅导员。(农信社贷款的外省学生须将“借款合同确认函”盖学校公章后寄回生源地资助中心经办老师审核放款)

在财务处收费处缴杂费(学费+住宿费之外的费用)。

11月中旬,贷款学生到校学生服务中心财务处学杂费窗口,办理贷款到账转交缴学费和住宿费,领取缴费发票。

贷款需要提供的学校相关账户信息:

学校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学校账户名称:det365在线平台    

 账户号:5105 0155 6808 0977 8899


 

det365在线平台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申请审批流程

1.填写申请表,备好证明材料

1)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账号、密码为学生本人报名时用的账号、密码)在线填写、双面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所需证明材料:入伍通知书原件、复印件;退役复学的需要提供退役证原件、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有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等。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双方签字的委托书。

2.高校审核

1)持填写并打印好的《申请表》到学校财务处学杂费窗口(学生服务中心)核查学生缴纳学费情况,由经办人员签字并盖章。

2)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服务中心)核查学生信息、应补偿金额,经办人员签字并盖章。

3.武装部审核

学生持高校审核后的《申请表》到应征入伍所在地或退役安置地的征兵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公章。

4.高校复核

学生将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征兵办公室已经审核盖好章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要求,每年 10 月份学校统一将申请材料提交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逾期未报转入下一年度执行。

6.资助金发放

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高校上报的学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安排预算,下拨资助金,在年底或次年年初由学校财务处将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本人建设银行卡上。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院校

 

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院系班级

 

所学专业

 

学号

 

学历

 

学制

 

年级

 

入学时间

 

公民身份号码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                         县(市、区)

省(区/市)    (//)       县(市//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补偿代偿类别(学生本人填写)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总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元)

 

学费减免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向本人补偿学费方式(只可选择一种,由学生本人填写):

存入银行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

邮局汇款

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收款人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有关内容,并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查,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合计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  部门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单位公章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高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说明:

 

1.申请学生通过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
  2.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就读院校

 

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复学就读
 
学历层次

 

院系班级

 

学号

 

公民身份号码

 

学校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              电话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读和服役情况

入伍前
 
入学时间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复学就读年限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复学后
 
第一年(元)

 

复学后
 
第二年(元)

 

复学后
 
第三年(元)

 

复学后
 
第四年(元)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查,该同学复学后应交纳学费共计        元。根据规定减免学费     年,总计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入伍前已获得    年共计    元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根据规定,同意减免学费    年,总计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经我办批准,        月入伍服义务兵役,        月退出现役。入伍批准书号为:     
 
退役证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高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说明:

1.申请学生通过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
  2.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四川旅院学院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圆角矩形: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圆角矩形: 门诊 圆角矩形: 住院
圆角矩形: 一、医院报销(建议优先选择)持本人社保卡到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时持卡直接进行费用结算。二、医保局报销自出院之日起 3 个月内持以下材料到龙泉政务中心(北泉路 777 号)1 楼大厅办理。(医保局咨询电话:84852334)1.住院费用发票和报销联原件(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2.全套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鲜章)3.出院病情证明书(原件)4.住院费用清单(汇总)5.患者身份证、学生证、社保卡(复印件)6.定点医院登记证明(原件盖医院鲜章)7.患者本人龙泉驿区中国农业银行或邮政储蓄的卡或存折(复印件)8.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寒暑假和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异地就医还需提供一下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2.寒暑假时间证明或实习、因病休学证明(盖学校鲜章);温馨提示:因相关材料须提供原件,如另需报商业保险,请提前复印好相关资料。
圆角矩形: 提供材料:1.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票据,或经该医院同意后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票据和单;2.学生证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 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
圆角矩形: 于票据日期起 15 日内(寒暑假就诊的学生于开学报道日起 15 日内)到后勤办公室(龙华苑公寓五栋一楼)进行报销登记,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汇总统一交到首诊医院(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医保办进行核算。
 

 

 

 

 

 

 

 

 

 

 

 

 

 

 

 

 

 

 

 

 

 

 

 

 

 

 

 

 

 

 

 

 

 

 

 

 

 


四、公寓管理规定


 

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公寓管理细则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det365在线平台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广大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安静、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入住者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活动,不得在公寓内从事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学生入住公寓时,应按管理要求按时交纳住宿费及其它应交费用,在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登记并对号入住。不得随意占用他人床位和桌柜,严禁擅自调换和占用、转让寝室铺位。

第三条 学生应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主动配合服务人员作好服务工作。严禁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公寓入住者应严格遵守公寓的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出操、上课、就寝。

第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大门制度,学校实行不熄灯制度,学生公寓的开关门时间,由学校按季节和其它作息时间统一规定,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在学生公寓规定的就寝时间前半个小时,学生应回到宿舍准备就寝。归寝后任何学生不得再外出离开公寓。学生确因疾病需紧急外出就医者经管理者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外出。

第六条 需在规定就寝时间后回寑室的晚归者,须事先办妥晚归批准手续,晚归时应主动到门卫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或刷卡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  晚归人员进入公寓后,应轻、静进入,尽快休息,洗漱时应尽量减低声音,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八条 学校上课时间和晚上 1000 后学生不准在宿舍内会客,

不得私自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严禁留宿异性。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

第九条 随时保持宿舍宁静。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控制音响、乐器的音量,不准大声播放收(录)音机及其它音响设备,不准在休息时间和自习时间吹奏、敲打乐器,禁止在宿舍内打闹、喧哗、起哄。

第十条 珍惜生命、注意安全。不做任何可能对他人或个人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事。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明令禁止的凶器,以及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带入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 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在宿舍内焚烧物品、燃点蜡烛、生火做饭、燃放鞭炮。严禁私接、改装电路、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各种违章电器。发生火险,要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并迅速报告值班人员立即处置,严防灾害的漫延与扩大。

第十二条 禁止在阳台上、窗台上戏闹和放置容易掉落伤人的物品。

第十三条 提高警惕,注意财产安全。入住者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和房门钥匙,外出时应关闭门窗、关灯、关电器、锁门;发生偷盗案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第十四条 非公寓住宿人员进入公寓时必须在门卫处登记,明确写明进入公寓的目的和要会见的人员,带人进入者实行谁带入谁负责制度,对被带入者的行为负全责。

第十五条 小商小贩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区域兜售商品。入住公寓的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形式的经商活动。严禁一切传销人员进入公寓,一经发现,立即扭送保卫处或报警。

第十六条 公寓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寝室卫生,不得在公寓内堆放影响他人健康及环境的物品,不得堆放散发异味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十七条 公寓入住者应随时清理和打扫个人卫生和所住寑室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室内卧具要保持整洁且叠放整齐,书籍、用具放置有序,及时洗涤换洗的衣物、鞋袜。每天打扫桌面、地面、墙面及天花板清洁卫生。不得在宿舍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乱刻、乱贴。禁止向过道和窗外扔倒垃圾和物体(或杂物)。

第十八条 爱护公寓和学校的一草一木,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寓内配备的器具及用具,不得擅自拆卸、损坏、调换寝室内的公物,不得将公寓内设备设施挪作它用,不得将一切物品丢进下水道,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其它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为保持公寓内通行顺畅,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内,禁止将其停放在宿舍内、通道内和公寓门口;禁止在宿舍楼内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和其它影响通行的物品。

第二十条 正常的体育活动应到规定场所进行,不得在宿舍内踢球、打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易造成公物损坏、人身伤害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节约用水用电,做到随用随开,用完即关。超指标用水、用电者应自觉交纳超标量水电费。

第二十二条 如遇门锁失灵、水管破裂、水笼头失控、下水道堵塞等,应及时报修;禁止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入住公寓人员应举止文明,行为端正,严禁在公寓内打架斗殴及进行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禁止在公寓内酗酒、猜拳、打麻将及进行其它赌博活动。不得在公寓走廊等公开场合赤裸全身或进行其它不文明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寒暑假期间是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休息时间,学生应离校返家。因故不能离校返家的,应向所在二级学院、班级申请,并按公寓管理中心要求,在指定房间集中住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毕业、实习和休学等原因需离开公寓三个月以上者,需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公寓管理方移交所用公物,结清相关费用,办理退住手续。办理完退住手续者应及时清理所占用的箱、柜、桌、床,搬出公寓。

第二十六条 应退住人员超过指定时间十五天未办理退住手续,又不说明原因,并未在公寓居住者,视为自动退住。其放置在所占用的箱、柜、桌、床上及公寓内其它地点的私人物品中,将视为自动遗弃物,可由公寓管理中心在保卫处的监督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在学生公寓内居住者,应按《四川旅游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校外居住申请与审批手续,并通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互相监督。对违反者,根据情节按《det365在线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由公寓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送交学生处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det365在线平台各类学生。学校委托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det365在线平台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和艰苦奋斗精神,根据国家规定,全日制高校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安排的集体宿舍住宿。我校已具备相当的住宿条件,学生原则上都应当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学校反对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居住的,须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可以在校外住宿:

一、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1.家住龙泉驿区的学生,可以申请不住校;

2.入学前已经结婚的学生可以申请在校外居住;

3.其它特殊情况需校外居住的;

4.申请者须交清除住宿费以外的一切费用。

二、校外住宿学生的义务

1.注意人身安全,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3.按时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的活动;

4.在校外住宿期间,对自己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三、校外住宿有效期

经学校批准的校外住宿有效期为一年。

四、办理程序

1.本人填写校外住宿申请表(申请表请辅导员在 OA 系统学生工作平台下载),并提供以下资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家长同意子女在校外住宿的书面材料,家长户口薄、家长身份证、房产证(租房合同)、本人身份证;

2.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需父母一方亲自到学校办理手续;

3.资料交所在班辅导员核查;

4.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

5.学生处审批并送财务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备案。

五、办理时间、地点:每年9月到学生处办公室集中办理。

六、本办法自 2013 7 20 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det365在线平台优良学风班级、优良学风寝室

评选办法

为强化班级和寝室的育人功能,秉承“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的校训,推动我校学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校本科(大一、大二)和专科(大一)全体班级及寝室,本科(大三、大四)和专科(大二)班级及寝室,视实际情况,鼓励积极参加。

二、评选流程

(一)启动、申报阶段:每年 9 月启动创建活动,提交“优班”、“优室”申报表。

(二)验收阶段:每学期第一个月对申报班级、寝室进行达标验收。

1.次年 3 5-15 日,对申报班级、寝室进行第一次达标验收。

2.次年 9 1 -15日,对申报班级、寝室进行第二次达标验收。

(三)推荐阶段:

1.次年 9 15 -20 ,各二级学院在达标验收基础上,按比例评选二级学院优班、优室推荐名单,报学生处。

2.各二级学院在验收和评选的基础上,推荐“十佳优良学风班级”、“十佳优良学风寝室”推荐名单,报学生处。

(四)评选阶段:次年 9 月,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优班、

优室名单进行审核。组织评审答辩,评出本年度“十佳优良学风班级”、 “十佳优良学风寝室”。

三、评选标准

参照优良学风班级创建指标、优良学风寝室创建指标、创建合格照收标准(见川旅院2018271 号文)。

四、表彰

(一)学校每学年度对获得“优良学风班级(寝室)”、“十佳优良学风班级(寝室)”的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连续两年获得“十佳优良学风班级”或“十佳优良学风寝室”的集体,将评为“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和“优良学风示范寝室”,学校将给予单独奖励。

五、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 2018 9 月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det365在线平台星级寝室、标兵寝室评选方法

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创建规范、整洁、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评选对象

全体学生寝室

二、评选时间

每年 3 月—6 月期间进行评选。评选细则详见川旅院学〔201916号文。

三、评选流程

(一)星级寝室

1.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进行初选,推送候选寝室至学生处参与评选。

2.将各二级学院推选的寝室上报到学生管理运营中心后,学生管理运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候选寝室进行实地随机抽查,并参照寝室卫生检查和寝室美化的标准进行评分。

3.依照初选和抽查评分进行筛选,产生五星、四星、三星寝室。

(二)标兵寝室

各学院在星级寝室的基础上,推选寝室作为参赛队伍参与评比。

(三)“最佳组织”奖

各二级学院获得星级寝室的数量占其上报参与评比的寝室数量

的比例,取比例值最高的 1 2 个二级学院获得该奖项。

四、评选方法

(一)学院推送条件

1.寝室成员没有受学院通报批评。

2.寝室每学年在全校寝室卫生大检中上白榜次数为两次以下,不包含两次。

3.寝室成员无挂科现象。

4.寝室成员无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晚归记录。

(二)评选标准

A.卫生:

1.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通风良好。

2.寝室门口、走廊是否干净卫生。

3.床上物品是否摆放整齐、洁净卫生,床下物品是否摆放有序。

4.墙壁整洁无乱涂乱画,无不健康贴画。

5.无人在时,蚊帐是否夹好,床架无乱挂衣物。

6.桌凳是否摆放整齐,桌面物品是否摆放整齐美观。

7.门窗有无污渍、灰尘;窗台有无花盆等物品。

8.洗手池是否干净,有无水迹、污垢、牙膏等污垢附着。

9.洗漱用品是否摆放整齐有序。

10.卫生工具是否摆放整齐,有无垃圾堆放现象。

11.卫生间是否清洁无异味(烟味、酒味等刺激性气味)。

B.安全:

1.物品摆放整齐,无花盆等易坠危险物。

2.寝室内是否饲养小动物。

3.宿舍门上观察窗有无遮挡、阻塞物。

4.有无属于自身寝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5.寝室内插线板是否乱接成网,杂乱无章。

6.寝室门背后有无行李箱等物品阻碍们的开关。

7.有无违规电器(吹风 1500 瓦以上、电饭锅、热水壶等)。

C.寝室美化:

1.设计内容新颖大方,主题明确。

2.内容体现积极向上,表现大学生的风采。

3.颜色鲜明,搭配适中,整体融洽。

4.美观别致,设计合理,富有美感,风格鲜明。

5.寝室墙壁无乱涂乱画现象。

五、评选名额

(一)星级寝室

每学年共评定 30 40 间星级寝室

(二)标兵寝室

每学年共评定 3 5 间标兵寝室

注:各学院推荐参评寝室的第一名如果符合条件则自动入围,其余名额按评分结果由高到低足额入围。

(三)最佳组织奖

每学年共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共评定 1 3 个“最佳组织”奖。

六、奖励办法

(一)星级寝室

1.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寝室,由学校授予“星级寝室”荣誉称号。

并颁发奖状和奖品,同时对各个星级寝室颁发相应的门牌。

2.根据《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综合评测办法》规定,获得“星级寝室”称号的寝室各成员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中加 2 分。

(二)标兵寝室

1.在获得五星级寝室的基础上,根据该寝室在整个寝室文化节中的整体表现和总体成绩评选出“标兵寝室”,由学校授予“标兵寝室”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状和奖品。

2.根据《det365在线平台学生综合评测办法》规定,获得 “标兵寝室”称号的寝室各成员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中加 3 分。

注:不重叠加分,同时有两项加分,则取最高加分。

(三)“最佳组织”奖

对符合评选条件的二级学院,由学校授予“最佳组织”奖的荣誉称号。

七、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 2018 5 月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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