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365在线平台问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决定,加强对学校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管辖的党组织和由学校党委任命、行政聘用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的组织、党委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纪委及其领导成员。
第三条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注重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职区别对待,鼓励和支持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勇于负责、锐意进取,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问责工作,是问责决定主体,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学校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校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学工部、武装部等部门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相关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中的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党组织、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学校具体工作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学校和教职工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察工作不力,落实省委巡视、省纪委监委督察、学校党委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招生就业、教材教辅、职称评审职级晋升、食品安全、公共卫生、采购招标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相关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对学校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学校党委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二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学校党委作出。对学校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学工部、武装部等报经学校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学工部、武装部等报经学校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通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党委组织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学校纪委将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学校党委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六条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学校纪委(驻校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学校党委。
第十七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党组织、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三章 问责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问责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建议、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的程序进行。
(一)问责启动
上级组织、学校领导的批示,学校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教职工或其他人员、社会组织提出的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信息等,均可作为问责受理事项。问责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按程序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应在1个月内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调查
问责调查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问责事项,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及时开展。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三)问责建议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1.领导干部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可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2.领导干部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调查组提请学校党委对该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并提出问责方式的建议。
(四)问责决定
学校党委研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与问责建议,并作出决定。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五)问责执行
采取通报问责方式的,由学校纪委根据决定内容、范围进行通报。
采取诫勉问责方式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指派专人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做好谈话记录或书面问责。
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采用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采取通报及以上问责方式的,问责决定作出后,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指派专人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或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学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向学校纪委、学校党委报告问责执行情况,并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学校纪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纪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报学校党委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处理的领导干部或事项有利益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问责调查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问责事项时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检举人涉嫌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问责决定可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各教研室和其他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det365在线平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川旅党﹝2018﹞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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