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3-11-0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二级管理。工作程序为:由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学位办复审,复审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
1.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习,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8。
3.外语水平
(1)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学校认定的合格要求,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达到合格要求,或参加托福(TOEFL)、GRE、雅思(IELTS)等水平测试达到学校认定的合格要求。
(2)修读小语种(日、俄、法等)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相应的全国大学法语、大学日语、大学德语和大学俄语等小语种考试达到学校认定的合格要求。
(3)外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或八级考试,或参加其他同等级专业外语类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学校认定的合格要求。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任意一款规定要求者。
二、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三、在读期间受过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经所在二级学院评议无明显悔改表者;学位授予评定期间正在接受处分者。
四、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委员会评议不能授位者。
第六条 在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一、外语水平测试未能达到规定的,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参加考试,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二、未能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含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成绩不合格),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补修相应课程学分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且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二、审核: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照本细则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实习鉴定和综合考评等方面进行逐个严格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同时提交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和原因,报送学位办。
三、复核:学位办对二级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讨论和审议,做出决议。对未通过的申请人,由学位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告知本人。
五、颁证: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的申请人,由学位办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六、备案:学位办将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一、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复核认为可补授学士学位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结果以书面形式由二级学院告知学生本人。
二、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复查证实的,应予撤销,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九条 附则
一、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委员会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
二、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本细则自2017届毕业生起执行,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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