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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5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2-10-2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努力研究我国 尤其是我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更好 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

市服务。

第二条 研究课题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

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和在蓉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三条 课题管理推行信息化的现代管理,充分利用计算

机网络技术,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在成都市社科联党组领导 下,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

具体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课题主要以发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发布时间在当年的第一季度末。年度课


指南的制定,由市规划办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经汇

总整理,报社科联党组审定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 课题设立资助课题和自筹课题,每年评审一次。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完成时限一般 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的不得超过3年。除重要的基

础研究外,鼓励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

少量题材特别重大,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党和政府亟需 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问题,以招标或委托研究项目的方式,由

市规划办单独组织。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统 一报送市规划办。申请者填写《课题申请书》《论证活页》。《申 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 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

第八条 本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一般为当 年未申报课题的省上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并按所属学科建库 备档,建库人数为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左右,届时随机抽取一

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九条 市规划办负责组织课题评审。项目评审采取活页 匿名评审方式进行,申请者填写的《论证活页》不得透露个人 及单位相关信息。专家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

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组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


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的课题,由市规划办进行复核,报市

社科联党组批准拟立项,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市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 下达《立项通知书》。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回执,回执在一个月

内返回市规划办。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课题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 用,超支不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

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研究经费一般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以负责人立 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第二次以结项证明

为凭,拨付余款。

第十三条 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管理费、资 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使用费、

印刷费、出版费、成果鉴定费、咨询费等。

第十四条 研究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 执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研 究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妥善保存经费

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十五条 因故撤销的课题,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

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市规划办核销。

第十六条 自筹经费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

理。其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


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八条 市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 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

理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课题列为 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 支持。要定期对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量完成

研究。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

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规划办审批:

1、 变更项目负责人;

2、 改变项目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 项目研究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及安全问题;

8、撤销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规划办调查核实,

报请审批同意后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纪律及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的结题原则上以最终成果在省级以上公

开学术刊物发表,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发表:

1、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构想被省部级(含市委、

市政府)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2、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二十四条 最终成果上印有“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

第二十五条 凡未通过验收的最终成果,市规划办不予拨 付资助经费的余额部分,最终成果也不得使用“成都市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字样。

第二十六条 最终成果发表或出版后,由市规划办负责验


收结项。验收合格后,由市规划办发给《结项证书》。

第七章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 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连网等 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重要学术观点要及时摘报有关领导机关。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

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规划办

往其它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即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二0一 

四年一月的《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二0一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