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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大陆地区民宿业标准对比研究

发布日期:2023-11-22    作者:     来源:西部旅游发展研究中心     点击:

(迈点专栏作者 邱萍)据迈点网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内地客栈民宿仅有3万家,到2015年末已经演变为4.3万家。截止到2016年末,我国内地客栈民宿的总数已经达到了5.4万家。仅仅两年的时间,我国的客栈民宿数量涨幅就已达到近78%。

近年来,借助共享经济平台,国内民宿发展迅速,大量精品民宿的出现,促使乡村旅游迅速提档升级,民宿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形态已经成型并有着良好的发展空间。如何对这个新兴行业进行法律规制与监管,使其健康有序发展,在提倡优质旅游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台湾作为民宿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在2001年12月12日正式发布实施《民宿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该办法是台湾民宿最主要的管理依据。

而大陆为了顺应民宿迅猛发展的态势,引导、规范民宿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前国家旅游局)于2017年8 月21 日发布了关于民宿的第一个国家层面的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1.比较分析

1.1台湾与大陆民宿管理文件的产生背景

(1)台湾民宿管理办法产生背景

20世纪90年代,台湾加入世贸组织,传统耕作农业因成本高受到冲击,政府在此压力下实施传统农业向休闲农业转型,全力扶持农业区和台湾少数民族去开展农业观光旅游,同时,为改善山区台湾少数民族的生活状况,政府鼓励台湾少数民族利用当地特有自然和人文资源,将空闲房屋改建成民宿,以增加收入,台湾民宿就此产生。

但在发展初期,民宿经营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导致消费者权益毫无保障,《民宿管理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应运而生的。2001年12月12日,台湾当局颁布《民宿管理办法》,就民宿的设置地点、规模、建筑、消防、经营设施基准、申请登记要件、管理监督及经营者应遵守事项制定规范。使民宿产业合法化,正式成为台湾一个农业的新行业。2011年为了适应台湾民宿发展的时代需要,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大陆民宿管理标准产生背景

2015年11月23日,国务院网站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升级的指导意见》,首次点名 “积极发展客栈民宿、短租公寓、长租公寓等细分业态” 。2016年3月出台《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提出持续发展共享经济,鼓励个人闲置资源有效利用,有序发展民宿出租。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民宿发展迅速。据木鸟短租平台数据显示,仅2015到2016年间,平台房源数量增加10万套左右,总量达到30多万套,成功覆盖全国396个城市。

同时,随着民宿的快速兴起,发展不平衡和良莠不齐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经营准入、监管、经营方式、服务规范和安全保障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不少经营户卫生、安全状况堪忧,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制约着民宿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宿市场有序发展,2017年8月21日,文化和旅游部(前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民宿的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首次对民宿进行了定义。

1.2台湾与大陆民宿标准的性质比较

台湾的《民宿管理办法》是由台湾民宿最高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发布实施的,办法对民宿的设置地点、规模、建筑、消防、经营设施基准、申请登记要件、管理监督及经营者应遵守事项做了严格的规定,有罚款、暂停、废除的权限,属于强制性法规。而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主要对民宿起着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1.3台湾与大陆民宿标准的结构比较

从结构上来看台湾《民宿管理办法》着重于民宿的设立登记和监督管理,强调民宿的管理,而大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是国内第一个民宿的行业标准,主要从民宿的定义、评价原则、基本要求、管理规范和等级划分等方面对我国民宿行业发展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可以看出,前者属于发展较为成熟的管理规定,而后者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探索期。

1.4 台湾与大陆民宿标准的内容比较

不管是处于民宿发展初级阶段的大陆,还是处于相对成熟的台湾,制定民宿的管理文件,都是为了规范民宿业的发展。但也正因所处发展阶段不同,二者在内容上具有巨大的差异,详见下表

 

 

类型

 

《民宿管理办法》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颁布时间

2001.12.12发布

2010修订

2017.8.21发布

民宿产权界定

自用住宅,民宿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基本是同一人。

当地闲置资源,民宿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大多以租赁为主。

民宿类型(根据地域范围划分)

非都市土地、都市计划范围(包括风景特点区、观光地区、台湾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离岛地区、休闲农场及休闲农业区、文化保护区)、国家公园区

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经营规模

以客房数八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300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495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

单幢建筑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间(套)

民宿建筑物

设施要求

依地方自治法规,地方未制定的,针对客房数八间以下者和九间以上者分别制定了规范。主要在防火材料、走廊净宽度、居室楼地板面积、直通楼梯、进行了区分。

经营的建筑物应通过JGJ125房屋安全性鉴定

消防安全

设备

应符合地方主管机关基于地区及建筑物特性,依地方制度法相关规定之自治法规,针对未制定自治法规者有详细规定,包括紧急照明设备、自动手动警报设备、灭火器、避难指示灯、防焰物品等都有详细规定。

未有明确说明,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要求,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法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应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民宿的申请登记

对民宿的申请者、申请办法、经营权限、场所、名称、标识、时限、变更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民宿的申请者往往拥有民宅所有权,土地归属较为清楚。

经营应依法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满足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相关要求。

 

民宿的监督管理

对民宿经营者在投保、客房定价、亮证经营、旅客资料登记、行为规范、安全卫生及奖惩办法等方面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对民宿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环境和设施、卫生和服务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台湾与大陆民宿管理文件比对表

两地管理标准出台前后相距16年,依据产业生命周期理论,前者已进入产业的稳定成熟期,后者处于热热闹闹,人声鼎沸的增长期。其实,任何行业管理规范或标准的出台都标志着其产业规模已经是前所未有了。

根据上表分析结论:

1、就法规标准内容层面看,对民宿类型、经营规模、建筑物设施要求、消防安全设备、申请登记、管理监督等六个主要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研究。台湾地区民宿业从1981年“家庭旅馆”出现,2001年出台第一部《民宿管理办法》,2011年进行了修订。从定量的角度界定相关条款,非常仔细。反观国内民宿自92年“农家乐”起步,2017年8月出台第一部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考虑到国内地域辽阔,东西南北地区差异性。行标仅从定性的角度去约束相关方面。比如:在统计数量上基于定量的业态描述前者就更准确,后者基于定性的业态表述就太宽泛(客栈民宿)。

2、就法规标准执行层面看,台湾《民宿管理办法》条例具体而清晰,针对性强,在民宿的管理上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办法涵盖了民宿从申请、登记再到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对民宿的建筑物设施要求、消防安全设备等针对不同的民宿规模,制定了不同的规范,并且对登记的各项流程、注意事项以及经营过程中行为规范、定价、安全卫生、奖惩等都有十分具体的规定。给台湾民宿经营者提供了十分重要和具体的管理办法,台湾民宿经营者可以通过这份文件明确民宿的建筑要求是什么,如何去申请登记,在经营过程中有哪些行为是被鼓励的,可以获得怎样的奖励,哪些行为又是被禁止的,触犯了会得到怎样的处罚。

大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以普适性为主,用规范性引用文件对民宿相关方面进行界定,旨在引导民宿业态的规范发展。对民宿主人进行的术语定义,民宿主要是利用当地的闲置资源,民宿的房屋归属权和经营权分离,大多租赁经营。这和台湾民宿主要是民宿主人自有产权的房屋,作为副业经营是有本质的区别的。这使得台湾民宿的主人文化往往充满了生活的沉淀。同时,该标准对民宿评价原则、基本要求、安全管理、环境和设施、卫生和服务进行了评价和要求,对于民宿经营者来说,缺少针对性环节,可操作性不强。最后,该标准主要是对民宿进行等级划分,分为金宿级和银宿级,并有对应的标准,但依然较为宽泛,缺乏定性与定量的描述。

综上所述,台湾《民宿管理办法》是一种强制性文件,侧重于对台湾民宿的管理,包括民宿的申请登记以及管理监督。而大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属于旅游行业推荐性标准,按类别分为金宿与银宿两个等级,属于政策鼓励性文件。主要通过对旅游民宿的范围界定,民宿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环境和设施、卫生和服务以及等级划分来规范现有的民宿旅游市场,更加侧重于对民宿的引导作用,不具备强制性。

2.建议

鉴于台湾与大陆民宿管理文件对比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民宿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参考性的建议:

(1)政府引导与政策扶持。通过提供补贴性政策,鼓励自有产权的民宿经营者发展民宿。

目前民宿的消防安全等普遍达不到旅馆业消防安全标准,一方面,是因为标准过高,普通住宅难以达到要求;另一方面,还是因为目前国内大部分民宿产权与经营权分离,一些民宿经营者本身就承担了高额的房租,又无法预期收益,就不愿意投资更多到民宿中。如果可以通过政策鼓励房屋产权拥有者去发展、经营民宿业,对于当地文化传统的保留和发扬,以及民宿业的长远发展来说,都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2)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各省市地区可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以突显地方民宿特色。

为了真正有效规范民宿行业的健康发展,使民宿这种个性化的住宿业,能够为游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建议在现有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具针对性与操作性的管理办法,真正解决民宿目前面临违规经营,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3)法律提供保障。

现有的行业标准在促进的民宿业态管理与规范上有一定的引导与鼓励作用。最终,围绕游客服务、旅游设备、接待设施、运营环境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法律,依法治理,良好的法律环境才是民宿发展的重要保障。或许在下一轮民宿业优胜劣汰,产业升级发展中会有相关的法律出台。

(4)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各民宿间团结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民宿协会。组织管理民宿,让民宿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大家互通理念、分享信息、提升服务,为民宿发展提供帮助,故民宿协会可成为民宿发展中一股重要的力量,在促进民宿业的健康可持续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民宿作为一种小而美的独立业态,产生于大众旅游时期,成长与度假旅游时代,成熟于优质旅游新时代。民宿业在规范发展,提升品质,铸就品牌等方面任重道远,未来可期成为休闲度假,休闲农业产业链上的重要领域吸引物。

文章来源:https://www.meadin.com/zl/184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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